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负责富川古明城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参与编制富川古明城的保护详细规划;

(三)发掘、研究、保护和传承富川古明城历史文化遗产;

(四)组织编制、实施富川古明城建筑维护修缮计划和外部修缮技术导则;

(五)组织编制富川古明城户外设施设备设置导则;

(六)开展日常巡查,劝阻、制止违反富川古明城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八)负责保护区内公共场所使用,环境卫生、公共安全事项的监督管理;

(九)建立和完善富川古明城保护对象档案;

(十)涉及富川古明城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