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以及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维护和修缮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个人所有的,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二)集体所有的,居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三)国家所有的,管理单位为保护责任人;

(四)所有权不明的,有实际使用人的,实际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无实际使用人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为保护责任人。

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保护责任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保护要求和相关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变更的,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与继承人另行签订保护责任书。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