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协助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逐步改善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道路交通状况,设立固定停车场所,经许可进入的车辆应有序停放在划定位置,不得乱停乱放。未经许可的车辆不得进入富川古明城核心保护区,但核心保护区内居民经登记备案的生产、生活车辆以及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抢险、环卫等特种车辆除外。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