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富川古明城保护工作。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和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体广电和旅游、民族宗教事务、水利、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机构及富阳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富川古明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