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征集、抢救、研究、传播、宣传教育等工作,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