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应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文物保护、市政、消防和旅游发展等其他专项规划相协调,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还应当按程序报请相应级别的文物部门批准后实施。
保护规划在报送审批之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保护规划应当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办理。保护规划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在当地新闻媒体或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