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第十二条有效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