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建设活动的监督和指导。

凡涉及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供水、排水、燃气、供电、通讯、消防、监控,以及依附于富川古明城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施工等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请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的建设活动报请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明显的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自治区、贺州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对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