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工程施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文体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施工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