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在富川古明城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文博事业、旅行社团、特色旅游线;(二)文艺活动、旅游演艺、民俗以及旅游节事;(三)传统与现代娱乐业,文化创意产业;(四)特色酒店、特色餐饮和特色文化体验;(五)传统手工作坊、民间工艺以及旅游商品制作;(六)民间工艺品收藏、交易、展示活动;(七)其他有利于富川古明城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传播的活动。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