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应当坚持整体保护和原址保护的原则,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以及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各文物点及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不得擅自改建或者拆除;

(二)建设活动应当以维修、整理、修复和内部更新为主,新建、扩建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富川古明城管理机构的意见;

(三)核心保护区内民居现代建筑高度应当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确定的要求,建筑体量、色彩、空间、格局等方面符合历史风貌;除历史建筑外,对于不符合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计划逐步实施改造,或者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后拆除;

(四)与传统建筑尺度协调的新建筑可以进行整治和重新装饰。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