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富川古明城保护、规划、建设、利用和管理经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富川古明城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富川古明城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