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瑶族自治县古明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规划与措施第十六条有效环境协调区应当控制建设规模、建筑高度、体量、风格和造型,建筑风貌与核心保护区和自然景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