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4月2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5月1日
- 条文数
- 6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1月3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改善人居环境。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旅游景区、商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电子显示屏、橱窗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二)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定额标准和作业规范;
(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街道、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园、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及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设施,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渠、湖泊由管理单位负责;
(三)火车站、公共汽车站、加油(气)站、电动车辆充电站(点)和超市商场、集贸市场、停车场、展览展销场所、批发店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四)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赛马场等,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机关、团体、部队、学校、警务站和企事业单位的周边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场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政府征用和规划的发展用地,在未明确使用权人时,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其他已明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负责的除外。
第三章城市容貌
第一节建(构)筑物
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考虑区域特色,与周围环境、建筑相协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饰物。
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装修封闭阳台、设置外置式管线、安装空调外挂机、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
第二节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杆、管、线、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架空管线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应当督促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正常状态。
(一)路面平坦、完好,路缘石整齐、无缺损,无障碍设施畅通、完好;
(二)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栏杆、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有效;
(三)窨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不堵塞。
(四)市容市貌管理的其他规定。
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出现破损、残缺的,产权单位或者负有管理养护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一)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临街商户超出经营场所经营作业;
(三)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
(四)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线;
(五)在护栏、树木等处晾晒或者吊挂物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临时设施,恢复原貌。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商贩经营场地的管理。
流动商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并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三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市容。
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第四节照明亮化设施
第五节车辆停放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有序停放。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企业、住宅小区将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互联网租赁车辆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停放秩序,加强车辆调度、管理、维护工作,及时回收损坏、废弃车辆。
第四章环境卫生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扫街道、道路和公共场所,并将城市生活垃圾和废弃物按照规定的时间清运至指定的场所,做到日产日清。
机关、院校以及宾馆、饭店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装饰装修等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一)在施工场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堆存的土方等,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现场的废水;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淤泥、污物及垃圾、平整场地;
(六)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泥。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出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从事煤炭批发和零售、建筑装饰材料加工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从事物流仓储、废旧物品收购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从事机动车清洗保洁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规范设置洗车场所和污水排放设施,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污水、粪便等;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四)向城市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废弃物;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六)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入城散游的牲畜予以驱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对饲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对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五章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城市应当发展供暖水冲式并行的公共厕所。
火车站、公共汽车站、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广场、赛马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举办大型活动时,举办方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临时性公共厕所。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众举报平台,并及时调查处理举报事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答复。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饰物的,屋顶、外走廊堆放杂物的;
(四)临街外立面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的,装修封闭阳台、设置外置式管线、安装空调外挂机、遮阳篷等设施不统一规范,影响市容的;
(五)随意倾倒污水、粪便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七项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临街商户超出经营场所经营作业的;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的;
(三)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线的;
(四)在护栏、树木等处晾晒或者吊挂物品的。
第八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