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