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生态智慧精品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