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成区以外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建成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范围,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