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