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的区域。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