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构)筑物第十六条有效建筑物的外立面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屋顶、外走廊不得堆放杂物。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饰物。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装修封闭阳台、设置外置式管线、安装空调外挂机、遮阳篷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