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临街商户超出经营场所经营作业的;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隔离墩等障碍物的;

(三)擅自涂改停车泊位标线的;

(四)在护栏、树木等处晾晒或者吊挂物品的。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