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将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改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