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构)筑物第十七条有效城市雕塑和各种街景小品应当规范设置,其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