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