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在市区内饲养牛、马、羊等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入城散游的牲畜予以驱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对饲养者的教育引导工作。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