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长期停放在公共停车泊位上的车辆,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拖离。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