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院校以及宾馆、饭店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