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影响市容。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