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

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