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