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容貌/第一节 建(构)筑物第十五条有效城市中的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新建、改建、扩建临街建(构)筑物的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应当考虑区域特色,与周围环境、建筑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附于建(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