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外堆放、吊挂、安装有碍市容的物品以及饰物的,屋顶、外走廊堆放杂物的;
(四)临街外立面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的,装修封闭阳台、设置外置式管线、安装空调外挂机、遮阳篷等设施不统一规范,影响市容的;
(五)随意倾倒污水、粪便的;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第七项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