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

(二)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定额标准和作业规范;

(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