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计划;(二)编制城市道路和公共区域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定额标准和作业规范;(三)组织落实、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四)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五)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