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消防、电力、通信、邮政、供水、供气、供氧、有线电视等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设施,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废弃杆、管、线、箱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拆除。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架空管线存在折断、垂落、松动、倒塌、倾斜等情况,应当督促架空管线权属单位及时抢修,恢复架空管线正常状态。

地方法规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