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6月12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7月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月6日柳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3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贸市场爱国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检查,指导农贸市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鼓励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依法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智能支付等智慧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规划建设
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食品安全检测、消防安全、垃圾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通信、安防监控、无障碍设施、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经营鲜活水产、冰鲜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设置防止污水、蓄水外溢与积水沉积的设施;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区域,应当设置营业专间,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经营规范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
(三)有从事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机构或者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无需取得营业执照的除外。场内经营者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还应当取得许可证。
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
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一)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
(二)查验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督促场内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
(三)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对临时入场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五)做好农贸市场基本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农贸市场设施完好,符合市场建设规范;
(六)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统一配备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计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督促场内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定计量单位实行明码标价;
(八)及时制止农贸市场内违法行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开展党员示范岗、精神文明、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经营等建设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建立食品场内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场内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食品场内经营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自销的少量食用农产品除外;
(四)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场内经营者通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检查与保障;
(三)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保洁人员及时全面清扫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清除擅自悬挂、张贴的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一)落实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
(二)做好农贸市场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
消费者、场内经营者以及其他人员进入农贸市场,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车辆临时进入农贸市场装卸货物的,应当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进行装卸,避免市场通道拥堵。
(一)按照市场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临时销售少量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
(二)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三)经营需要检疫、检验的肉品,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
(五)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
(六)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
(七)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
(八)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二)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允许入场销售。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