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防疫要求,承担防疫责任:

(一)落实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

(二)做好农贸市场防疫消毒和病媒生物防控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消除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三)发生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消杀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