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保洁人员及时全面清扫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三)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

(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清除擅自悬挂、张贴的广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