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栏、公示牌和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二)配备保洁人员及时全面清扫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三)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无乱设摊点;(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清除擅自悬挂、张贴的广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