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