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下列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
(二)查验场内经营者的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督促场内经营者亮证亮照经营;
(三)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对临时入场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
(五)做好农贸市场基本设施的维护维修,保持农贸市场设施完好,符合市场建设规范;
(六)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统一配备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与经营事项相适应并经计量检验合格的计量器具;
(七)督促场内经营者对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按照法定计量单位实行明码标价;
(八)及时制止农贸市场内违法行为,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九)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主管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十)开展党员示范岗、精神文明、诚信经营、安全生产经营等建设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