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自我管理,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