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农贸市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完成后,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