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一)明确食品安全检测、消防安全、垃圾收集、污水油烟处理、水电气通信、安防监控、无障碍设施、应急通道、道路、停车场、公共厕所等设备设施的建设标准;
(二)划定场内鲜、活、生、熟、干、湿等功能交易区的布局;
(三)经营鲜活水产、冰鲜水产、腌制食品的区域,设置防止污水、蓄水外溢与积水沉积的设施;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区域,应当设置营业专间,配备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