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