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