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