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承担下列公共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标准配置完好有效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场内经营者通报;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检查与保障;
(三)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