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对在该区域销售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费。

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