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予公布。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