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依法设立,有市场名称、固定场所与相应设施,有经营者进场经营,由农贸市场开办者从事经营服务管理,以集中公开进行农产品、农副产品现货交易为主的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投资开办农贸市场或者从事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