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明确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二)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允许入场销售。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