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但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的除外。农贸市场开办者需要终止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