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 制定机关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9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治安联防、护村护校、治安志愿、交通志愿等组织中从事社会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辅警。
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和警务保障等工作。
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辅警履行职责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辅警相关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
辅警的用人额度应当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有人口、社会治安状况、辖区面积以及已有人民警察配备等情况综合确定。
招聘特殊岗位的辅警,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用人计划单独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内设机构不得自行组织招聘辅警。
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岗位、人数、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
(四)年满十八周岁并且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的军人、人民警察、辅警的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二)退役军人;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转退的救援人员;
(四)见义勇为人员;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一)需要大型客车、船舶驾驶等资质的;
(二)需要排爆搜救、擒拿格斗、警犬训导等专业特长的;
(三)其他特殊岗位的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例施行前采取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的辅警,经公安机关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聘用辅警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第三章职责与规范
辅警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超越权限开展工作。
(一)治安巡逻、值守、安全巡查;
(二)维护大型公共活动秩序;
(三)疏导交通,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指导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轻微交通事故;
(四)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反诈骗等宣传教育;
(五)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登记等服务;
(六)接受、处理群众求助,依法化解矛盾纠纷;
(七)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
(二)处置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三)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四)盘查、堵控、监控违法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拘留所等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五)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员、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
(六)对有吸毒违法行为记录人员的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出入境管理服务;
(八)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软件研发、通讯保障、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警用装备(不含武器和警械)的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国家规定可以协助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出具鉴定报告;
(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三)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四)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五)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六)工作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
第四章权利与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辅警参加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公安机关应当为具有岗位危险性的辅警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因工负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辅警因协助执行任务遭受伤害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牺牲的,其遗属可以参照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的抚恤优待规定执行,抚恤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
辅警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关抚恤优待。
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辅警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加强对辅警先进人物和突出事迹的宣传。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因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对辅警或者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不法侵害行为。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行为规范、考勤考核、奖励激励等管理制度,运用数字化等手段加强对辅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辅警履职能力和工作效率,合理使用辅警。省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
辅警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非履行职责期间,辅警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
遇有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辅警可以协助使用约束性警械。
辅警在协助从事与现场执法有关的辅助性工作过程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并全程录音录像;在协助从事巡逻、检查、堵控等工作期间,在人民警察指挥或者带领下,可以驾驶与其驾驶资质相符的警用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可以操控警用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设备。
辅警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者发现重大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
(一)是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事)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使用辅警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人决定。
受理检举、控告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或者投诉人。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工作纪律的;
(四)严重失职或者徇私舞弊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赔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辅警,应当责令其依法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辅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违纪违法,指挥或者带领辅警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存在管理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