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职责与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六)审核案件、出具鉴定报告;(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八)保管武器和警械;(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