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政治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后的调查取证;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六)审核案件、出具鉴定报告;

(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八)保管武器和警械;

(九)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人民警察从事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